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2003年)
- 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