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04年)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
-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