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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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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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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