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三条
北交所充分发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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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12年)
-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2000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 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