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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