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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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4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