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