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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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2000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专题工作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