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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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
-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 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