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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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