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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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