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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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2019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