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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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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