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为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行政拘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被拘留人的收拘凭证。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行政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二、 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拘留决定机关在送达执行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拘留的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注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三、 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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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