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 教育部民政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2024年)
-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