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已经实施两年。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大中型矿床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现对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权限调整为按矿床规模进行划分。
二、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矿种和附录其他矿种中型(含)以下矿床申请采矿权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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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