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本通知所称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系指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 外籍人员取得上述学历后,若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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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3年)
- 民政部工作规则(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