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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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焦裕禄烈士墓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