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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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