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是衡量一个煤矿生产系统复杂程度、现代化水平和事故风险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支持煤炭行业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脱困发展,同时降低煤矿事故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优化生产组织
(一)
合理确定产能。鼓励煤矿企业通过核减产能从源头上减少入井人数。坚决避免不顾地质条件和灾害威胁程度,盲目增大煤矿产能,人为造成采掘接续紧张或采取人海战术突击生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按照每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
(二)
合理下达生产计划。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合理向所属煤矿下达采掘计划,并督促其均衡生产,不得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煤矿不应以商品煤指标等代替原煤产量变相超能力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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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年)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1年)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