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2001年)

(审计署 二〇〇一年一月九日)
2000年上半年,我署对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四川、河北、云南、黑龙江、湖南、湖北、辽宁、安徽、福建、河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度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资金投入,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发现,公路建设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现将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 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违规收取各类行政性收费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各种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在公路上乱收费问题较为普遍。虽然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几次组织清理,但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23项越权审批设立的公路建设基金和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截止2000年3月底,已累计征收60.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30.6亿元。主要表现:
(一)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广东、山东、江苏、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15项,共征收43.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20.1亿元。199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地方新购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为车辆购置价的5%,征收范围与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相同,1999年度共征收2.6亿元。
(二) 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浙江、河北、云南等省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路(桥梁)上设立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7.98亿元。河北省1991年以前改扩建110国道怀来至宣化段,总投资1.0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仅为100万元,其余全部为财政性资金,但省交通厅在1992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省人民政府才发文核准),违规设站收费,截止1998年底,已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1.72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172倍。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衢州市交通局从1993年9月起,在用养路费投资建设的320国道常山、205国道江山、205国道开化三个省界点设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自1996年9月至2000年4月止,累计征收1.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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