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 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9年)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