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年)
-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2019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