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一、
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
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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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2019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