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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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2003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025年)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