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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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5年)
-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