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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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8年)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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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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