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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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3年)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