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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