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12月23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以下简称《通则》),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通则》,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通则》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是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我国民爆产品品质,促进我国民爆行业技术进步,加快我国民爆行业与国际接轨,提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通则》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组织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刻领会《通则》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通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通则》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
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配合,切实加强对《通则》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通则》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各省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通则》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安排,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按照《通则》规定,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要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现有警示标识、登记标识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通则》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各地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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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小五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