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
近年来,特别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查禁收缴了一大批淫秽书刊、画报、图照、录音、录像、影片和诲淫性物品。对收缴的这类物品,多数公安机关进行了严格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了处理。但也发现有些单位管理不严,个别人甚至传播扩散,造成很坏影响。应当严肃指出,这类物品的传播,是当前精神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危害足以祸国殃民。根据中央纪委今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彻底查禁传播淫秽录像图书制造淫乱活动的通知》精神,各级公安机关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传播扩散。
一、
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淫秽物品,统一由治安部门管理。对己收缴起来的这类物品,要由一名领导亲自负责,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清理出来的淫秽物品,由地、市、县公安机治安关部门负责集中,登记造册后,全部密封上交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今后,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不准留存样品,也不得自行销毁。
二、
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和内部单位保卫部门收缴的淫秽物品,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全部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按规定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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