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2015年)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