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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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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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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