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7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2000年)
-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