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2022年)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黄仁龙、梁爱诗职务任免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2016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