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2014年)
一、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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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2年)
-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