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7年)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