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图书馆科学化、专业化建设水平,提升馆藏文献信息保存质量,充分发挥馆藏文献信息使用价值,有效利用公共图书馆馆舍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是指公共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对纳入正式馆藏的文献信息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进行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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