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