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718件)(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