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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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2014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