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三、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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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200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2000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