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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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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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