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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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 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2年)
-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