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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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5年)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