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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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