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责,保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本办法所称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202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进一步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方案(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