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健康险业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人,系指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出人将承保的每笔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的20%分出给接受人。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应为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分出人应将条款和精算假设报接受人。
第五条
接受人承担的责任与分出人出具的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及终止。
第六条
接受人同意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中第四、第五部分关于健康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规定的20%作为摊回费用。摊回…
第七条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一切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及为合理减少给付为目的的法律抗辩费用,但每一张保险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
第八条
每一张保险单或每一次事故的给付金额折合人民币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
第九条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将季度分保帐单报送给接受人,并在每年第四季度随分保帐单报送未决赔款报表。接受人在收到报表和帐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
第十条
分保帐单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七种货币,分别编制帐单和结算,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编制和结算,折合率以分保帐单所对应年度的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管理…
第十一条
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同险别中。分出公司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按照转入、转出业务年度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
第十二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的核算期为一年,每一业务年度结束时仍有未到期责任、未决赔款的,应将未到期保费及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
第十三条
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规定如实办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帐款余额及不足额结付分保帐款余额,收款方将按照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方法如下: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出现因疏忽而导致的延误、遗漏或差错等情形,不应损害双方应享有的权益,但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第十五条
接受人有权就有关的业务事项向分出人查核,但查核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
第十六条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第十七条
接受人对在分保业务接触到的有关分出人的业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分出人2000年4月1日后承保的新保单。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