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三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人,系指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