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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健康险业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