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的核算期为一年,每一业务年度结束时仍有未到期责任、未决赔款的,应将未到期保费及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
接受人在有法定分保业务盈余时付给分出人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内容如下:
收入项目
本年度的全部分保保费收入
上一年度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上一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及其利息
支出项目
本年度支付的法定分保手续费;
本年度支付的已决赔款;
本年度支付的满期给付
本年度支付的退保金;
本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
按本年度全部长期健康险业务法定分保费2%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本年度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以往业务年度纯益手续费计算书中转来的亏损。
其中准备金以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有关精算规定应提存的该产品的各项长期健康险准备金的20%为准。收入中第3项提及的“利息”系指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产品准备金评估利率计算准备金的利息。如果计算责任准备金的利息率、疾病发病率表(死亡表)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化,分出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及时通知接受人。接受人将以改变后的计算基础承担再保险责任。
计算上述纯益手续费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以帐单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上述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后,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即为纯益,反之则为亏损。如果计算结果为纯益,接受人按纯益的50%付给分出人纯益手续费,如果计算结果为亏损,则应将亏损滚转至消失为止。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帐单与当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一并结算,但应分别缮制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