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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同险别中。分出公司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按照转入、转出业务年度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第四部分第十条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