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一条 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件风险防控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并由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审计范围,明确审计内容、报告路径等事项,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问题整改和问责。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