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