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风险防控岗位并指定人员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系统性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风险防控岗位并指定人员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系统性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