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任务要求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制度,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内容、频率等事项,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岗位准入、业务处理、决策审批等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排查与…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 第二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条线和各级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案件风险应处置未处置或处置不当、管理失职及内部控制失效等违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内外部审计、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风险防控问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实行整改跟踪管理,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举报处理制度中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线索发现查处机制,有效甄别举报中反映的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案件风险防控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过程考核,鼓励各级机构主动排查、尽早暴露、前瞻防控案件风险。对案件风险防控成效突出、有效堵截案件、主动…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全面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业务培训。相关岗位培训、技能考核等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持续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确保案件风险整体可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重要岗位…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大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强化关键业务环节和内控措施的系统…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对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及时、全面、准确评估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