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监测、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