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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